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4〕05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603546-5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看丹路612号,许可证有效期限2009年2月27日至2014年2月16日。你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已过期,且未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2014年4月以来,共购进12盒隐形眼镜护理液,其中购进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规格500mL)4盒,供货单位为北京好药师连锁有限公司,购进单价16.8元,购进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4盒(规格125毫升/瓶),供货单位为北京长隆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单价11元,购进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4盒(规格120mL),购进单价10元,供货单位为北京长隆堂商贸有限公司。擅自销售了7盒隐形眼镜护理液,其中销售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规格500mL,(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0728号))3盒,单价35.00元;销售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规格125毫升/瓶,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0732号)2盒,单价20.00元;销售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2盒(规格120mL,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1012号),单价20.00元,合计销售185.00元,共获得销售利润33.8元。涉嫌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