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15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马甸大药房经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马甸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左志颖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电】X2015070442)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8幢一层103室(德胜园区)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马甸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存放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14支装)七盒(批号:4247057,注册代理: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153403号),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7支装)五盒(批号:4247061,注册代理: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153403号),诺和针(0.38mm)六盒(批号:14J08L-1,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152251号),诺和针(0.23/0.256mmETW)四盒(批号:14L14Y-1,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150762号),现场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由原地址西城区新风街3号1号楼西北侧第三间(66号)搬至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8幢一层103室(德胜园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均进行了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注册地址未进行变更。且在新地址存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