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270521号
案件名称:洪增林(北京唐人视点眼镜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唐人视点眼镜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洪增林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未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17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我局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依据调查,核算该店违法经营期间的所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300元,违法所得630元。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收入汇总表等相关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人继续行驶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