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4〕0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畅润恒康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注册地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畅润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薛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8号楼3301、3303室,发现你单位只在3301室办公,未使用3303室做为办公场所。经调查,你单位于2013年5月份向北京巨擘达物业有限公司租赁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8号楼3301、3303室,并登记为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注册地址。由于经营规模有限,你单位于2014年5月将3303室经由物业转租给北京兰信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自此不再向巨擘达物业缴纳3303室的租金。你单位目前仅租赁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8号楼3301室作为办公场所。你单位未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使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8楼3303室”作为办公场所,存在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