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必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必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208246_6
法定代表人:匡明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4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8号院12号楼一层底商105室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2014年6月19日到2014年6月26日,分别购进仙牌灵芝茶5盒,进货价每盒70元,以每盒83元价格销售,未售出,剩余5盒;共购进枇杷金银花含片20盒,进货价每盒3.5元,以每盒5元价格销售,共售出8盒,剩余12盒;共购进草珊瑚薄荷含片20盒,进货价每盒3.5元,以每盒5元价格销售,共售出5盒,剩余15盒;,共购进海王金樽片5盒,进货价每盒29元,以每盒48.5元价格销售,共售出4盒,剩余1盒;共购进三叶减肥茶2盒,进货价每盒16.3元,以每盒16.8元价格销售,未售出,剩余2盒;共购进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3盒,进货价每盒84.6元,以每盒188元价格销售,未售出,剩余3盒;共购进纤纤片3盒,进货价每盒54.5元,以每盒218元价格销售,共售出1盒,剩余2盒,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1732.9元,获违法所得26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