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271137号
案件名称:王建东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王建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期限已于2015年03月30日到期,在未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继续从事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的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购进卫康清凉隐形眼镜3瓶,购进价格是10元/瓶,销售了2瓶,零售价格15元/瓶、博士伦隐形眼镜(清朗半年抛)25盒,购进价格是53元/盒,销售了2盒,零售价格58元/盒、博士伦隐形眼镜(清朗一日)3盒,购进价格是40元/盒,销售了2盒,零售价格45元/盒、海昌彩色视窗隐形眼镜3盒,购进价格是45元/盒,销售了2盒,零售价格48元/盒。综上所述,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收入是332元,未另行上税,故货值金额为177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