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械罚〔2015〕10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臂式电子血压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267675-8
法定代表人:龚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北京明和堂医药有限公司的臂式电子血压计(型号:YE660B,生产日期:2014/03/12,批号:1403),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按GB 9706.1-2007及YY0670-2008检验,该产品的外包装未标记适用臂围,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自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臂式电子血压计(型号:YE660B,生产日期:2014/03/12,批号:1403),购进数量共计107台,购进金额合计12540.00元,于2014年10月28日,退回厂家50台,退货金额5885.00元。故该公司实际销售出上述批次臂式电子血压计共计57台,购进金额合计6655.00元,销售金额合计8388.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