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101039号
案件名称:北京明通永康商社未按规定执行销售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明通永康商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421385-8
法定代表人:吴莲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9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北京明通永康商社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期限: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经营范围:Ⅲ、Ⅱ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有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购进软性角膜接触镜时未进行验收工作及填写验收记录。经查,你单位因人事变动,于2015年8月起你单位购进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时未进行验收工作及填写验收记录。调查中,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你购进的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供货方资质、购进凭证。相关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购进票据、情况说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