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101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士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销售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士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375120-X
法定代表人:孔德光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10月9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的销售记录,仅记载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且现场不能提供所售产品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0月9日销售了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调查中,该单位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220186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0252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0455号”)、供货方资质、购进凭证。但你单位销售上述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时,销售记录仅记载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记录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相关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