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5〕05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奥瑞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库房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奥瑞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164277-0
法定代表人:张彦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葆台路临186号院A库07、08号”库房发现存有北京奥瑞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批号:20150106,生产厂家:上海治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医疗器械,合同显示你单位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租用上述地址房屋做为仓库使用。经查,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显示仓库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1号楼一层1-1”。你单位仓库地址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属于擅自设立库房。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