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械行罚[2014]2号
案件名称:金有林(北京鑫康达仁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金有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发现,你于2014年1月6日,以14元/盒的价格从北京廿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商品名:诺和针NovoFine、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0第3151392、规格:0.23/0.25×6mm]”18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商品名:诺和针、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08第3152199、规格:0.3×8mm]”9盒,分别以19元/盒、17元/盒的价格销售,其中诺和针NovoFine销售了2盒,诺和针销售了3盒,违法所得共计89.00元。留存有供货方北京廿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上述两种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进货票据,我局对上述产品发函协查。201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函称上述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合法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即“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