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101038号
案件名称:潘星胜(北京潘星胜眼镜中心)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潘星胜(北京潘星胜眼镜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7805963-8
法定代表人:潘星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9日,我执法人员对北京潘星胜眼镜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店经营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无法提供验收记录、票据及销售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