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101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帆亮眼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销售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帆亮眼镜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3820599-3
法定代表人:孔德村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10月9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北京东帆亮眼镜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的销售记录,仅记载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且现场不能提供所售产品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9月2日销售了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商品名:美瞳)。调查中,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3223742号)、供货方资质、购进凭证。但你单位销售上述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时,销售记录仅记载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记录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相关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