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5〕10009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威众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威众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丛新新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3日对北京市三环英和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Ambu?Blue Sensor L Single patient use ECG Electrodes(标示Ambu A/S,LOT:1661941, Made in Malaysia,2016-06,25X)(中文名称: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经查,上述产品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七层1座827室的北京威众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北京威众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共计销售给北京市三环英和医院125片Ambu?Blue Sensor L Single patient use ECG Electrodes(标示Ambu A/S,LOT:1661941, Made in Malaysia,2016-06,25X),上述产品内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书。2014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威众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医疗器械”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于2014年9月1日从北京蓝点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以2.10元/片的价格购进125片Ambu?Blue Sensor L Single patient use ECG Electrodes(标示Ambu A/S,LOT:1661941, Made in Malaysia,2016-06,25X)(中文名称: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购进金额为262.5元。当日以3.5元/片的价格销售给北京市三环英和医院125片,销售金额为437.5元。上述产品内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书,该单位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医疗器械。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