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101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豪视鹏来眼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销售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豪视鹏来眼镜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3547602-7
法定代表人:吴福增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的销售记录上仅记载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且现场不能提供所售产品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经查,你该单位于2015年10月4日销售了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商品名:清朗一日)。调查中,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222419号(更))、供货方资质、购进凭证。但你单位销售上述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时,销售记录仅记载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记录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