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械罚〔2015〕050102号
案件名称:北京惠康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惠康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段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我局对北京惠康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园路1号1号楼3层310、 320、322室、2层208室。该公司擅自将其经营场所中的3层310、2层208室出租给他人使用。经进一步调查,北京惠康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将石景山区双园路1号1号楼3层310室租与王向,租期为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8日,租金为每月2100元。将石景山区双园路1号1号楼2层208室租与李享,租期为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8日,租金为每月2100元。北京惠康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与王向、李享签订了协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