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18 号
案件名称:李常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常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 3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明光北里小区塔楼8号楼西侧超市发门口的鲜肉店检查,并2015年4月3日对当事人李常清调查证实:当事人李常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31日从事鲜肉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工具:猪肉25千克、刀1把、菜板1个。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措施,并对易腐败的食品猪肉25千克采取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现场发现食品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因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问题对人体造成损害,且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等措施,经复查该店已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