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械当罚【2015】210001号
案件名称:张辉文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张辉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文
主要违法事实:经现场检查,该个体诊所正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一种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规格5mL0.7生产厂家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负责人找出进货票据及资质,经确认送货厂家为涿州市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分公司,现场提供的该厂家资质中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