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07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豪视增来眼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豪视增来眼镜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255768-5
法定代表人:吴寿春
主要违法事实:015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豪视增来眼镜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初步审查,北京豪视增来眼镜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7月6日我局对该单位立案。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已于2015年6月12日到期,该单位在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库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单位购进涉案医疗器械索要并留存了供货单位的资质及涉案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执行了进货验收,有购进验收记录,留存了购进、销售票据。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北京豪视增来眼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事实存在,因此建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