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械罚〔2015〕336号
案件名称:北京巨亮优视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巨亮优视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994375—3
法定代表人:陈跃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巨亮优视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时未建立销售台账。此前2015年7月1日对该单位日常检查时就已经发现该单位存在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时未建立销售台账的情况,于2015年7月1日执法人员已经对北京巨亮优视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单位并未吸取教训,及时改正,在我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7日日常检查时依然没有建立销售台账。经调查发现,该单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博士伦”隐形眼镜和美瞳妖镜等,该单位对正在销售和已经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和进货记录,我执法人员无法从该店销售柜台掌握该店的销售情况,也无法掌握该店对该产品的进货情况。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显示,该单位在我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日对北京巨亮优视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存在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情况且未建立销售台账。在我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7日对北京巨亮优视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复检时,该单位依然存在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且未建立销售台账和进货台账的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