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100011号
案件名称:孙发旺(北京市厚德康健药店)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孙发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声称是厂家代表的个人购进上述产品且未留存购进上述产品的相关资质,不能提供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证明材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