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16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民爱堂医药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远红外贴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民爱堂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2058481
法定代表人:北京民爱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北京民爱堂医药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远红外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老贴膏牌远红外贴是于2015年3月16日从北京双吉康商贸中心购入的,共计3盒,进货价格为11元/盒,销售价格为38元/盒,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4元。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10日共销售0盒,故该单位销售的老贴膏牌远红外贴无违法所得。现场检查当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将该3盒老贴膏牌远红外贴联系退回厂家,并于2015年4月11日完成退货。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且经复查,已经停止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