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 )食药监械 罚〔2015〕220941 号
案件名称: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姜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2层S-05、S-08、S-09、三层T-03号的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检验科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支原体鉴定、药敏(微生物检验法)试剂盒内的超过有效期限的石蜡油2瓶、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测定试剂盒(鞣花酸)(凝固法)内的凝血活酶APTT(鞣花酸)1瓶;现场见支原体鉴定、药敏(微生物检验法)试剂盒、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测定试剂盒(鞣花酸)(凝固法)医疗器械注册证、经销商资质;现场见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物品进货单。经对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李国庆调查,其确认监督检查时发现支原体鉴定、药敏(微生物检验法)试剂盒内的石蜡油2瓶(批号:20140403,保存条件:冷藏保存,有效期一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测定试剂盒(鞣花酸)(凝固法)内的凝血活酶APTT(鞣花酸)1瓶(批号:112138,规格:1.5ml,有效期:20140630)系该单位检验科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根据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物品进货单显示,2013年7月10日购进一盒太阳APTT(鞣花酸)试剂,该产品进价98元/盒,2014年4月15日购进一盒支原体鉴定、药敏(微生物检验法)试剂盒,该产品进价为120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18元,不足一万元。李国庆对其事实供认不讳。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