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79号
案件名称:徐上左(北京慧耀时代眼镜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徐上左(北京慧耀时代眼镜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上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慧耀时代眼镜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已于2015年1月18日过期,其经营柜台中有“软性角膜接触镜空瓶及护理液外包装”摆放并有标价,执法人员在企业前台查出企业“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的销售小票。经查,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已过期,该企业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无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期间销售“卫康金装防紫外线、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郎瞳年抛隐形眼镜”等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600元,进货价格:1598.26元(含税),违法所得:2001.74元有销售记录。有所销售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以及检验报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