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 罚〔2015〕172 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显恒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显恒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霍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中显恒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许可情况不符。经查,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其注册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6层1单元1620”,现已出租给他人使用。该公司现实际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19号院2号16层1621”,并在该地址进行经营活动,截至检查发现时未申请变更。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