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械罚〔2015〕07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明泽康达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明泽康达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30104-9
法定代表人:葛干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北京明泽康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注册地址办公、从事经营活动。经核实北京明泽康达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0层3-1111。该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