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械罚[2015]10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康仁医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康仁医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37006-3
法定代表人:谢瑞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20日我局接到上级批转,称你单位从北京海润创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2片非球面人工晶状体(生产企业:荷兰OculentisBV,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224832号,规格型号:L-313,批号:91304073),光谱透过率项目不符合行业标准,为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医疗器械。2015年5月2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日北京首康仁医科技有限公司向购买使用单位下发了《停售召回通知》,截止到2015年6月25日调查结束无召回。经查,该单位于2014年9月10日从北京海润创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批号为91304073的非球面人工晶状体2片,购进单价为人民币800.00元/片,购进金额为人民币1600元,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和2014年9月25日,将以上2片产品全部销售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销售单价为人民币4450.00元/片,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9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