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械行罚[2014]2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海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降低经营条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海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文同民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于2010年12月22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于申请的经营范围包含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该单位于2010年11月和北京恒源旺仓储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丰台区大灰厂东路甲22号第36号库房的房屋,并登记注册为该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仓库地址。2013年11月该单位因股东利润分配纠纷,停止续租上述仓库地址,不再向北京恒源旺仓储服务中心缴纳相关租赁费用。该单位目前已无仓库。我局已于2014年6月5日责令该单位停止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