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械行罚[2014]28号
案件名称:北京宏美庆科技有限公司擅自降低经营条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宏美庆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房少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1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当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院5幢504。因你单位经营范围的扩大,于2012年9月25日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增加了“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的项目,同时你单位的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院5幢503、504、510。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