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械行罚[2014]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史倩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3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你单位销售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商品名:诺和针 NovoFine)),规格:32G Tip (0.23/0.25 × 6mm )中的针头为国外走私产品,要求查处并查清其进货来源。2014年03月17日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未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现(1)无菌笔式胰岛素注射针(批号:1209766)10盒;(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批号:12J23M)1盒、(批号:12L13M)2盒;(3)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批号:2144320)1盒;(4)一次性胰岛素笔用针头(批号:2HO5258711)3盒、(批号:2113258712)6盒、(批号:2M26258712)4盒予以扣押,异地封存。经查,你单位从保定京涞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1)无菌笔式胰岛素注射针(批号:1209766)10盒;(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批号:12J23M)1盒、(批号:12L13M)3盒;(3)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批号:2144320)1盒;(4)一次性胰岛素笔用针头(批号:2HO5258711)3盒、(批号:2113258712)6盒、(批号:2M26258712)4盒;该单位从保定京涞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1)无菌笔式胰岛素注射针(批号:1209766)10盒;(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批号:12J23M)1盒、(批号:12L13M)3盒;(3)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批号:2144320)1盒;(4)一次性胰岛素笔用针头(批号:2HO5258711)3盒、(批号:2113258712)6盒、(批号:2M26258712)4盒。其中标示由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代理注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批号:12J23M、12L13M),经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津滨食药监械函【2014】101号)为无产品注册证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你单位销售1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销售价格20元,违法所得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