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械行罚[2014]31号
案件名称:北京鹤敬堂大药房大稿村店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鹤敬堂大药房大稿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袁学全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11日,我局接到丹麦诺和诺德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你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生产企业:丹麦诺和诺德公司,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0第3151392号,规格:0.23/0.25×6mm,批号:12F21M】产品,并非丹麦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产品。2014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丹麦诺和诺德公司、批号为12F21M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3盒。执法人员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批产品进行查封扣押。2014年2月19日,我局向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核查上述产品真伪;2014年5月4日收到《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鉴定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真伪有关情况的复函》{食药监械函[2014]026号},称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从未进口、包装和放行过批号为12F21M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也没有在中国大陆生产和销售过上述批次诺和针产品。经调查,你公司于2014年1月从一名自称是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购买了批号为12F21M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4盒,购进时未索取该批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也未留存该批产品供货人员的联系方式。你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销售了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批号:12F21M)产品1盒,销售价格为24.00元,提供了销售小票。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