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行罚字[2014]33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超出核准业态类别擅自从事现场加工制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月1日,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与供应商北京多利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签订联营合同,供应“多诺华”牌红豆、黑豆、薏仁米、亚麻籽、葡萄籽等五种散装食品,现场从事经营加工碾磨成粉的制售业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红豆进价为:21.50元/斤,以26元/斤的零售价售出68.37斤,销售金额:1777.70元;税后获利:255.37元;黑豆的进价为:21.50元/斤,以26元/斤的零售价售出73.81斤;销售金额:1918.98元,税后获利:275.67元;薏仁米的进价为:31.50元/斤,以38元/斤的零售价售出59.43斤,销售金额:2258.39元,税后获利:320.63元;亚麻籽的进价为:49.80元/斤,以60元/斤的零售价售出:19.46斤,销售金额:1167.46元,税后获利:164.73元;葡萄籽的进价为:49.80元,以60元/斤的零售价售出16.26斤,销售金额:975.31元,税后获利:137.62元。以17%的增值税缴纳税金共计:236.36元,非法获利:1154.02元;上述五种食品现场加工制售成粉总的货值金额为:8097.8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