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0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齐翔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齐翔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7052-9
法定代表人:饶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9时50分至12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周玲(证件号:57040050)、王秀稳(证件号:57040049),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小营四拨子科技四站(东方美都汽配城北侧)北京永兴宾馆220室的北京齐翔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经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已搬走,仓库地址不存在,于2015年2月擅自变更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公,未按法规要求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小营四拨子科技四站(东方美都汽配城北侧)北京永兴宾馆220、219室房屋租赁协议使用期限自2013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