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监械罚〔2015〕05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维视达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规格型号:CSL-1)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维视达康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312632-5
法定代表人:潘可华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维视达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规格型号:CSL-1)。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