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监械罚〔2015〕050106号
案件名称:北京恒丰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后房型丙烯酸酯人工晶状体(型号:AS)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恒丰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996553-8
法定代表人:范伟民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后房型丙烯酸酯人工晶状体(型号:AS)。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