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械行罚[2014]25号
案件名称:北京鹏康愈宁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鹏康愈宁大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颖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05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销售医疗器械“诺和针”,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但你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情况下,于2013年12月28日至今,共购进1次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未销售,购进单价为13.00元,销售单价为19.00元;对你现场在售的上述产品我局依法查封扣押,折合人民币1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