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仁嘉和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仁嘉和口腔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757966-1
法定代表人:邵慧宇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4号院6号楼首层2号的北京中仁嘉和口腔诊所(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无菌室发现标示由北京市红叶齿科医用器材厂生产,医疗器械注册证:京药监械(准)字2007第2630492号,净重:1200克,批号(同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的医疗器械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1桶。该单位使用的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