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械罚[2015]090053
案件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购入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86713-X
法定代表人:徐旭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7月24日,我局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对使用的医疗器械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执行。我局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给予其警告的处罚。2014年9月24日,我局再次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仍未对使用的医疗器械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执行。我局对其再度提出整改要求,并对其进行罚款。2015年3月25日我局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2014年12月10日从北京久信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次性牙科注射针【批号:9M140825,数量:6盒,规格:30G-XSHORT(0.31X16mm),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150476号,代理商:北京中瑞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进货票,现场检查库存剩余2盒零39支(239支),使用3盒零61支(361支),该医院未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该批次一次性牙科注射针进行查验。 经进一步调查,该医院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该批次一次性牙科注射针的查验工作由口腔科负责,口腔科由于未对这方面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导致工作失误,最终未对该批次一次性牙科注射针进行查验。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