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1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中医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中医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94416-6
法定代表人:刘清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站前东街5号北京市顺义区中医医院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二层微生物室冷藏冰箱内存放的营养肉汤[生产批号:14012501,有效期至:140424,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0167号,鲁济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1400035号,每支10ml]共5支,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二楼肺功能检测室肺功能仪配件外包装标识为“FILTRO ANTI-BATTERICO/VIRALE”“Expiry date 2013-11”“Single use only”,共3个。经调查核实,该产品为呼吸过滤器,到期日期:2013年11月。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6月5日从北京领锋创业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上述呼吸过滤器5个,重复使用该产品,2个在有效期内使用,3个在过期后使用,每个购入价85元,使用费用90元,使用安装有过期的呼吸过滤器的肺功能仪为患者做激发试验36人次;当事人于2014年4月5日从北京富河盛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上述营养肉汤10支,3支在有效期内使用,7支在过期后使用,每支购入价12元,营养肉汤用于院内感染监测,不用于病人,也不向患者收费。所以,当事人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54元,违法所得32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