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36号
案件名称:北京真爱门诊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真爱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怡馨家园商业步行街5-36北京真爱门诊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三层手术室存放有功能性宫内节育器[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3460662号,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101213,失效年月:2013.12,规格:S(30mm)]7支;当事人三层化验室冷藏冰箱内存放有淋球菌琼脂平板[豫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400067号(更),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20131014,有效期至:20140413,规格:70mm]4只。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1年9月4日从北京嘉轩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功能性宫内节育器10支,3支已在有效期内为病人使用,剩余的7支放在三层手术室备用;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日由北京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提供4只淋球菌琼脂平板,一直放在三层化验室冷藏冰箱内备用。当事人放在三层手术室备用的功能性宫内节育器共7支,每支使用费35元;当事人放在三层化验室冷藏冰箱内备用的淋球菌琼脂平板共4只,每只使用费3.25元。所以,当事人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58元,未获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