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40739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望京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望京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8754957
法定代表人:朗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由成都大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酱香土豆和番茄果园”两种食品,食品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内容为肉粉、膨松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期间“酱香土豆和番茄果园”销售金额共计592元,收入共计85.84元,缴纳17%增值税税款11.16元,其中违法所得74.68元。货值金额共计72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