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5〕094004
案件名称:北京丰台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丰台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惠永明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通过北京市金保利医疗器材销售中心以每支214元价格共购进上述微赛恩凝胶(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641327号,规格30ml,生产日期:2013年3月11日,有效期:2014年9月10日)510支,至执法人员2015年5月6日现场核实举报时,你单位只承认使用1支过期微赛恩凝胶。由于你单位没有记录使用台账、也未保留微赛恩凝胶的处方,执法人员无法对你单位使用过期微赛恩凝胶的数量和货值金额进行确认,有证据证明且你单位承认的只有举报人举报你单位使用的1支,由于该支微赛恩凝胶的销售价格开具在治疗费中,无法区分,所以以进货价格确定你单位使用过期微赛恩凝胶货值金额为214元。你单位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下属单位北京市金保利医疗器材销售中心以每支0.12元的价格共购进一次性使用压舌板(注册证号:京药监械(准)自2009第1010600号,生产日期:2013年6月08号,消毒有效期至2015年6月07号止)3600支,共计432元。2015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耳鼻喉科诊室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的该批次压舌板已过期,你单位使用现场共有压舌板10包(每包100支,折合人民币12元)。由于你单位使用压舌板是随用随扔,没有记录、未建立台账,具体使用压舌板的数量无法计算,所以你单位使用过期压舌板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