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45号
案件名称:北京精艺吉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精艺吉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62551-3
法定代表人:李风珍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21-4的北京精艺吉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诊室器械桌上发现标示由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630206号,生产批号为“110342”,有效期至“201302”,规格为“粉10g/瓶,液10ml/瓶”的医疗器械“干髓糊剂”1盒,标示由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630592号,生产批号为“120819”,有效期至“201407”,规格为“甲液18ml/瓶,乙液18ml/瓶”的医疗器械“牙髓塑化液(无色)”1盒。上述该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已过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