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1201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胜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福堂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胜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福堂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国胜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福堂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口腔科的操作台上摆放有过期的医疗器械(见下表),经批准,我局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由汪思涛、马金菊承办此案,至2015年5月25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2014年4月8日从北京易晟诺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上述医疗器械,当事人留存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7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