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100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雅仕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雅仕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陶世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16日,我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在美雅仕口腔诊所就诊时,感觉所使用的一次性托盘有污渍,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2015年03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石园东区甲7号楼6单元101室北京美雅仕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一诊室储藏柜中发现“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京药监械(准)字2010第1060287号、生产日期:2012年09年06日,保质期两年]17盒;[京药监械(准)字2010第1060287号、生产日期:2013年01年17日,保质期两年]7盒。当事人二诊室储藏柜中发现“造牙粉”[国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3630653号(更)、生产批号:111225、有效期至:201311]1瓶;Poly carboxylate cement(聚羧酸锌水门汀)[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3632683号、有效期至:2013-07]1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购入“一次性口腔器械盒”200盒,在有效期内使用176盒,剩余24盒,进价1.9元/盒;当事人购入“造牙粉”1瓶,在有效期内使用过2次,剩余的“造牙粉”一直放置至今,进价12元/瓶;当事人购入“聚羧酸锌水门汀”1瓶,在有效期内使用过1次,剩余的放置至今,进价75元/瓶。当事人使用 “一次性口腔器械盒”是检查时用的一次性检查器械,造牙粉和聚羧酸锌水门汀是给患者做义齿的时候用的辅助材料。当事人给患者做牙时,只收义齿的费用,辅助材料和一次性检查器械都不收费。所以,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32.6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