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74号
案件名称:北京和睦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和睦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解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0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花梨坎村南馨园一路的北京和睦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处理投诉时发现,在该企业检验科检查发现该检验科使用疟原虫抗原试剂盒(胶体金法)(商标名:Binaxnow ,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402362号,有效期至2014年4月26日)中的试剂A一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9月24日从北京朗伯瑞清医疗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了疟原虫抗原试剂盒(胶体金法)1盒(商标名:Binaxnow ,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402362号,有效期至2014年4月26日),购进价格为2000元/盒。你单位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货值总金额2000元,因涉案试剂发现过期后未使用,所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