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07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儿李桥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儿李桥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天路李桥段5号北京首儿李桥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化验室冷藏冰箱内存放“类风湿因子测定试剂盒(散射比浊法)”【批号:0123140311,注册号:粤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400324号,有效期:2015/03/10】1盒、“α-羟丁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比色法)”【批号:699144-01,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2405300号,有效期:2015/05】1盒,以上产品均超过有效期。经调查,类风湿因子测定试剂盒(散射比浊法)2015年2月10日由北京裕被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盒,尚未开封,单价365元,留存了此公司的出库单。α-羟丁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比色法)由北京执信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2盒,单价770元,2014年9月28日入库,使用了1盒,提供的《试剂装载与使用记录》复印件显示分别在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1月16日和2014年12月18日使用该产品,剩余一盒尚未开封。因此当事人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135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