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5061001459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4845668-2
法定代表人:陈应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于2014年通过不明渠道购进1支名称为美塔派克斯的根管填充材料。上述产品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截止2015年4月10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使用完毕。当事人违法使用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00元。当事人违法使用的上述产品已无库存。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期间,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