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18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民佑盛医药有限公司鸿淼堂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民佑盛医药有限公司鸿淼堂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邢学鸿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口腔科诊室内存放的1瓶“增强型玻璃离子体水门汀Ⅰ型”(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3630430号,保质期2年,批号:2013.02)和1瓶“磷酸锌水门汀”(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3631253号,有效期2年,批号:130401)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产品均由北京善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经调查发现,2013年12月19日,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增强型玻璃离子体水门汀Ⅰ型”1盒,43元/盒(每盒10瓶),已使用完9瓶,还剩下1瓶,前9瓶在2015年2月有效期前已经使用完,还剩下1瓶尚未使用,已过期;2014年1月16日,当事人购进“磷酸锌水门汀”2对,8元/对(每对2瓶),已使用3瓶,剩下1瓶,前3瓶在2015年4月1日有效期前已使用完,还剩下1瓶尚未使用,已过期,因此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3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