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5)061001280号
案件名称:北京善佳口腔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善佳口腔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5125746
法定代表人:班善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善佳口腔门诊部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先后四次从医疗器械展销会购进16支美塔派克斯根管填充材料。上述产品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截止2015年3月31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使用完毕。当事人违法使用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200元。当事人违法使用的上述产品已无库存。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期间,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4